• 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

    上海、浙江、广东、深圳、江苏、山东省(市)财政厅(局、委):经国务院批准,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。现确定,2013年上海市、浙江省iption'],150)}[详细]
    2020-05-21 15:17:37

关于我们 - 联系我们 - 版权声明 - 招聘信息 - 经济新闻

2014-2023  经济资讯网 版权所有. All Rights Reserved.

备案号:皖ICP备2022009963号-1 未经过本站允许,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.

联系我们:39 60 29 14 2@qq.com